總網 | 組織 | 會員權利及義務 | 組織及職員 | 會議 | 經費及會計 | 附則  

第一章  總網

1.1 定名:

本會定名為聯校資訊科技學會,英文名稱為 Joint Schoo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1.2 宗旨:

本會以推廣資訊科技為宗旨,舉辦及參與國際上資教學相訊科技相關的活動,並促進會員間經驗之交流。

1.3 註冊地址:
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第二章  組織

2.1 顧問:

凡對資訊科技有社會貢獻,贊同及支持本會之宗旨者,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,應邀成為本會顧問。

2.2 學校會員:

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資訊科技之應用、研究或推廣有興趣之學校,填具會員入會申請書,經幹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成為學校會員。團體會員應推派老師代表各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

2.3 榮譽會員:

凡對資訊科之應用、研究、推廣、贊助及本會有具體貢獻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,應邀成為榮譽會員。

2.4 除名:

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幹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若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,予以除名。會員經除名出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2.5 退會:
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會員經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三章  會員權利及義務

3.1 權利:

除榮譽會員外,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學校為一權。凡本會會員,均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一切之福利。

3.2 義務:
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入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入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。

第四章  組織及職員

4.1 會員大會: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;幹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 
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4.1.1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4.1.2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4.1.3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各項收入支出。

4.1.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4.1.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4.1.6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4.1.7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4.1.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4.2  幹事會及監事會之成立:

4.2.1 本會設幹事十一人、監事七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幹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幹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幹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幹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
4.2.2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參年,連選得連任。幹事會會長之連任,以 兩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幹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4.3 幹事會職權:

4.3.1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4.3.2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
4.3.3選舉或罷免幹事。

4.3.4議決幹事之辭職。

4.3.5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4.3.6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4.4  監事會職權:

4.4.1 監察幹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4.4.2 審核年度決算。

4.4.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4.4.4 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4.4.5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4.5  幹事會組織:

幹事會設幹事十一人,各項職位由幹事互選。

4.5.1 會長一人: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及召集會員大會、幹事會主席及監事聯席會議主席。

4.5.2 內務副會長一人:協助會長推行會內會務,會長缺席時,代行其會內職務。

4.5.3 外務副會長一人:協助會長推行會外會務,會長缺席時,代行其會外職務。

4.5.4 財政一人:負責處理會內一切財務。

4.5.5 文書一人:負責對內及外信件及會議記錄,並保管各類文牘。

4.5.6 技術支援一人:負責本會活動之一切技術支援安排。

4.5.7 網頁設計一人:負責組織、設計及維護本會之網頁。

4.5.8 宣傳二人:負責協助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之宣傳及推廣。

4.5.9 總務二人:負責協助各部門工作之推行。

4.6  監事會組織:

監事會會員由會員學校代表老師中選出五人。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 

4.7  監事及幹事會任期:

4.7.1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4.7.2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4.7.2.1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4.7.2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4.7.2.3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第五章  會議

5.1  會員大會:

5.1.1 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幹事會會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幹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5.1.2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、連同議程函報各會員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各會員。

 

5.2  出席會員大會:
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5.3  會議決議程序:
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5.3.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5.3.2會員之除名。

5.3.3幹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5.3.4財產之處分。

5.3.5本會之解散。

5.3.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5.4 幹事會及監事會會議:

幹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幹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 

5.5 出席幹事會及監事會會議:

幹事、監事應出席幹事、監事會議。幹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幹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幹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六章  經費及會計

6.1 本會經費來源

6.1.1入會費:(會員入會時繳納) 學校永久會員費:一佰元 (香港以外地區免付) 。
6.1.2會員及其他捐款。

6.1.3委託收益。

6.1.4其他收入。

6.2 本會會計:

6.2.1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6.2.2 本會每年編造財政預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幹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。

6.2.3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將全部捐與香港慈善機構。

第七章  附則

7.1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7.2 本會辦事細則,由幹事會訂定之。